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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 陕人社发〔2013〕50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类别: 省政府规章
发布日期: 2013年7月8日
是否有效: 有效
法规正文: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干部处),中央在陕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8日       

 

 

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发展陕西省博士后事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陕发〔2011〕1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创新基地”)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通过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博士后人员、试验性地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特殊区域性机构。

  第三条  开展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旨在通过指导、扶持我省企事业单位通过运行博士后机制,建立博士后招收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所需博士后研究人才,同时积累经验,为争取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奠定基础。

  第四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创新基地政策、规章、规划制定及组织实施。

  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负责博士后创新基地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各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创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本地区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按要求组织本地区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申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博士后创新基地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创新基地设立

  第八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博士后创新基地设立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特殊区域性机构申请开展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单位领导重视,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设立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国家或省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

  第十条  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报省博管办审核,并组织专家评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应加强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依托相关流动站采取联合或委托方式招收博士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企业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基地可依托管委会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到本单位从事博士后项目研究工作。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各博士后创新基地依据国家和我省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与之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配合。

  1、进站。博士后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由与之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委托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指导和考评工作。

  2、考核。博士后人员中期和出站考核,由博士后创新基地和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方可准予出站,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3、经费。博士后人员所需经费由各博士后创新基地投入,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和科研工作费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4、待遇。博士后人员应纳入博士后创新基地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并从优或按协议确定其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等待遇,保证其科研所需经费,为其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协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就学等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陕西省博士后项目和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省博士后生活、科研项目、安家等资助。博士后创新基地所在的地方政府财政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博士后人员,可通过与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科研资助(包括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香江学者计划等),也可以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博士后创新基地和与之合作的博士后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企业和研究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积极挽留出站的博士后加入本单位或采取柔性的方式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博士后创新基地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省博管办组织,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实施。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博士后制度建设、博士后人员招收、科研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博士后提供的科研、生活保障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对优秀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单位,视具体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试点的决定。限期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根据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撤销整改或撤销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决定。撤销的单位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的日常指导,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博士后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各博士后创新基地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好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积极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保证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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